投保须知:

1.平安健康险2019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本保险为赠险,无需您支付保费。

4.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平安i康保意外伤害保险》。

5.保单形式: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平安健康APP”查询您的电子保单。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6.本主险具体生效日和保险期间以电子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7.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下载“平安健康”APP获取更多服务。本计划不承保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8.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如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主险合同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9.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4.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