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猝死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条款7.1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7.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7.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条款7.14)的机动车(见条款7.15);
(5)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条款7.16)、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条款7.17)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条款7.18)、跳伞、攀岩(见条款7.1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条款7.20)、摔跤、武术比赛(见条款7.21)、特技表演(见条款7.2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条款7.2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列明的情形外,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或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进行治疗;
(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
(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本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4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