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并如实告知。若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
(1)一经发现,本公司将依据法律解除合同。
(2)若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将依据法律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情况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1.职业情况:
    被保险人目前专职或兼职从事属于《高危职业表》中所列种类的职业。
2.保险情况:
被保险人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时有被拒保、延期史。
3.就医行为: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存在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结果异常或长期服药(有规律的服药超过1个月);过去2年曾住院(不包括剖腹产/顺产/急性鼻炎/急性胃肠炎/急性肺炎/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或有医生提出进一步复查、治疗或手术建议的。
4.健康状况:
(1)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有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
*良/恶性肿瘤、类癌、原位癌、交界性肿瘤、非典型增生、癌前病变、黑痣增大或破溃,性质不明确的肿块、息肉、结节(不含甲状腺结节TI-RADS分级3级以下、乳腺结节BI-RADS3级以下)、淋巴结肿大,白血病;
*继发性高血压、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高血压性脑病、高血压危象、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伴有并发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高渗高血糖综合征、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足、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外周神经病变、 糖尿病视神经病变、糖尿病性白内障、糖尿病性青光眼等);
*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心脏瓣膜病、脑血管疾病、脑卒中(脑梗死/脑出血)、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
*肾炎、肾功能不全、多囊肾、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肝硬化、多囊肝;
*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淋巴瘤、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氏病、癫痫、阿尔茨海默病、精神病、瘫痪、重症肌无力、多发性硬化;
*慢性阻塞性肺病、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呼吸功能衰竭、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胰腺炎、重症胰腺炎、萎缩性胃炎;
*重度宫颈炎、宫颈上皮内瘤变(CIN)、葡萄胎或妊娠滋养系统疾病。
*肿瘤标志物异常:甲胎蛋白(AFP)、糖类抗原CA50、糖类抗原CA15-3、糖类抗原CA19-9、糖链抗原CA125、糖链抗原CA72-4、糖链抗原CA24-2、前列腺特异性抗原系列PSA等。
(2)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存在下列症状: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黄疸(新生儿黄疸已治愈的除外)、便血、血尿、蛋白尿、消瘦(不明原因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中毒史、智能障碍、五官/脊柱/胸廓/四肢/手指/足趾缺损/畸形或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