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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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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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护齿意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4周岁至99周岁。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自我们收齐上述申请材料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若您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新续保的合同自期满日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 经审核后,若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通知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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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意外紧急牙科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3)事故直接造成口腔或牙齿损伤,并且在意外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在医院(见7.4)接受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疼痛而进行的紧急牙科治疗,我们就该次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紧急牙科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治疗的,不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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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原则 | 对于上述意外紧急牙科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的,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具有美容性质的牙科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陶瓷镶盖牙齿,美白牙齿以及种植,正畸治疗; (2)牙龈炎、牙周病或其他任何牙科疾病; (3)口腔或牙齿正常的磨损和老化; (4)除减轻疼痛进行的有效的牙科手术以外,任何牙齿修补、使用任何贵金属材料、任何牙齿矫正治疗或在医院进行的牙科手术; (5)从事潜水(见7.5)、跳伞、攀岩(见7.6)、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7)、摔跤、武术比赛(见7.8)、特技表演(见7.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0); (7)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3)的机动车(见7.14);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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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以上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以上医院。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保险金申请 |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及就诊发生费用的原始凭证、医疗费用结算清单、病历;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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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如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30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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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主险合同的费率按照被保险人职业类别确定。 |
4.2 | 宽限期 |
本主险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我们同意续保,那么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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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合同解除 |
您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责任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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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6.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2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者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主险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预留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续保时被保险人超过99周岁; (3)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
6.6 | 争议处理 |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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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7.3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4 | 医院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 |
7.5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6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7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7.8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9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10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1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12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3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4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15 | 净保险费 |
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 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