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平安健康险2019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等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我们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4.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平安i康保意外伤害保险》。

5.保单形式: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平安健康APP”查询您的电子保单。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6.本主险具体生效日和保险期间以电子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7.如您需要发票,请通过拨打95511-7或发邮件至pub_health_online@pingan.com.cn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其他任何疑问,也可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与我们联系。您也可以通过平安健康APP、“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

8.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下载“平安健康”APP获取更多服务。本计划不承保高风险运动,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主险合同拒保范围内的,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如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主险合同拒保范围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0.本产品指定医院为符合条款要求的医院,除了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请注意:北京市平谷区所有医院的就医均不给予理赔。

11.解除合同:
本产品无犹豫期。在保单生效日前,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单生效后,若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我们退还您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9%)”。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保障方案及保险条款。

2.本人承诺被保险人未曾患有以下疾病: 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缺血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主动脉疾病、心内膜炎、心律失常、心肌病、心肌炎、室壁瘤、心脏瓣膜疾病、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畸形、脑卒中(脑缺血、脑出血、脑梗塞等)、脑膜炎、脑外伤后综合症、脊髓疾病、帕金森氏病、失明、失聪、瘫痪、痴呆、精神疾病、运动神经元病变、多发性硬化、不明原因的肌肉萎缩、肺源性心脏病、肺气肿、肝硬化、脾功能亢进、肝功能衰竭、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风湿或类风湿病、血友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艾滋病、吸毒、慢性酒精中毒、酗酒、严重肥胖(体重指数BMI≥40)。

3.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4.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本条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如您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授权。

5.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