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特定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条款)的机动车(见条款);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不包括经输血或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条款),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但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遗传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条款)。

发生上述第(2)至(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7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