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见条款)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2)遗传性疾病(见条款),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引起的医疗费用;

(3)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4)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5)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6)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7)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9)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0)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1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条款)确定)、性病;

(13)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14)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1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7)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条款),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

(18)从事潜水(见条款)、跳伞、攀岩(见条款)、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条款)、武术比赛(见条款)、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条款)、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19)由于职业病(见条款)、医疗事故(见条款)引起的医疗费用;

(20)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条款)的机动车(见条款)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2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2)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4)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25)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2 等待期”、“2.4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2年龄错误”、“7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条款)的机动车(见条款);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见条款),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条款);但您投保的计划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遗传性疾病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条款)。
发生上述第(2)至(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2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2年龄错误”、“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猝死或骨折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条款)的机动车(见条款);

(5)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条款)、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条款)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条款)、跳伞、攀岩(见条款)、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条款)、摔跤、武术比赛(见条款)、特技表演(见条款)、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条款)。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第(三)项列明的情形外,因下列情形造成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疾病而非意外伤害进行治疗;
(2)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
(3)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4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7释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见条款),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包括骑行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见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条款),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条款)的机动车(见条款);

(5)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条款)、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条款)确定)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条款)不在此限;

(10)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汽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定。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条款)、跳伞、攀岩(见条款)、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条款)、摔跤、武术比赛(见条款)、特技表演(见条款)、赛马、赛车(包括各类室内外自行车竞赛、公路自行车竞赛、山地自行车竞赛以及为竞赛而进行的训练)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上固定的机具、零件或设备存在影响安全骑行的机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前后任一刹车失灵,车架、握把、前后叉存在肉眼可见的断裂或破损,前后轮轴或传动齿轮、链条存在肉眼可见的断裂或皮损等。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条款)。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 “2.3保险责任”、“3.2保险事故通知”、“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释义”及附表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