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下列情形导致的癌症治疗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如下列明的费用支出,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条款7.20);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条款7.21)期间;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癌症、症状、体征,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7)任何职业病(见条款7.22)、先天性畸形、先天性恶性肿瘤 (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 综合征)、遗传性疾病(见条款7.23)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见条款7.24)确定)引起的医疗费用;
(8)接种预防癌症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癌症的遗传性,接受实验性医疗,采取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手段;
(9)由于医疗事故(见条款7.25)引起的医疗费用;
(10)滋补类中草药,即以提高人体免疫力为主要用途的单味使用的中草药及成药,包括但不限于人参、阿胶、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瑁、冬虫夏草、藏红花、羚羊、犀角、牛黄、麝香、鹿茸、铁皮枫斗。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条款7.26)。
发生上述第(2)至(10)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