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产品特别告知

平安e家保(2018)产品除了责任免除外,您还需要关注以下约定内容:

1.免赔额

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本保险产品可能存在免赔额。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主险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主险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免赔额因保险条款约定的方式抵扣完毕后,我们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2.保险责任的生效

请您关注保险合同上保险期限的起讫时间,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时间以保险合同记载的时间为准,与您的购买时间有差异。

3.本产品是团体保险产品

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包含两个团体保险条款,分别是平安住院(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和平安附加门诊急诊(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您的保障中必然包括门诊急诊保障,根据您选择的保险计划,平安附加门诊急诊(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有可能没有效力,您具体的保障内容以保险计划为准。

上述两款团体保险条款未提及之处以保险计划为准,保险计划或特别约定与产品条款矛盾或不同的,以保险计划或特别约定为准。

4.本保险产品不保证续保

(3)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是一份一年期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到期后,您需要在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投保,否则保险责任无法延续。

(4)我们有权随时停售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如果保险合同到期后,本产品已经停售,您将不能重新投保本产品。虽然我们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但产品价格和保险责任范围可能发生变化。

5.医院范围和医疗费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仅承担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普通部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外接受诊疗,例如在私立医院,公立医院特需部、vip部、国际部或国际医疗中心接受诊疗的,对于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不承担所有保险责任。

请注意我们仅承担在医院内发生并由医院收取的医疗费用,因此被保险人在医院外(包括医院内非医院自有药房药店)购买的药品或接受的治疗,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几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您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退还您本次投保所缴纳的所有保险费并对发生在解除合同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5)重新投保期限:在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一年的保险期满后,您需要在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投保并全额缴纳应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根据保险条款的承诺接受您重新投保的申请并将新的保险合同期限起始时间设定于上一保险期间终止时。如您未能在上述60日内重新投保并缴纳应缴的保费,被保险人的保障将被中断,您的投保申请将被视为首次投保,我们将重新核保并重新计算等待期。

(6)等待期:如果您为某一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那么自保险责任生效起30 天内(含第30 天)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之日前确诊的疾病、发生的疾病症状、异常体征或检验指标异常,由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此等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我们都不承担本主险合同所有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7.费用补偿原则

平安e家保(2018)医疗保险适用费用补偿原则,我们支付的保险金是基于补偿被保险人个人必须自行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的。因此,如果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了医疗费用的补偿,我们赔付的保险金不会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本特别告知内容主要目的是协助您理解保险合同中一些涉及保障利益的约定,仅供参考,准确而详细的约定以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须知:

   

1.平安健康险2020年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1.25%,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A,满足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

   

2.本保险由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浙江、辽宁(除大连)、四川、苏州、河北、重庆、河南、湖北、湖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3.本产品为“平安e家保2018保险产品组合”,由“平安住院(2018)团体医疗保险”、“平安附加门诊急诊(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组成,具体保障责任根据您购买时选择的产品计划为准,如您对本产品组合有疑义,请联系我司在线客服咨询。

   

4.我们提供支付宝、微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便您完成保费支付。

   

5.我们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电子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平安健康保险APP”查询您的电子保单。请您查阅电子保单时仔细阅读关于“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6.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其中若投保日期与被保人生日为同一天的,合同生效日为我们收取保险费并承保通过的当日零时起。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8.如您需要发票,可以通过平安健康保险APP、“平安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公司官网http://health.pingan.com/申请获取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也可通过在线客服申请纸质发票,我们将为您安排快递邮寄。

   

9.保单承保后,您可通过下载“平安健康保险”APP获取更多服务。

   

10.解除合同:(1)保单承保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若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2)20天犹豫期后,针对投保300万+门诊计划的客户,仅使用“线上问诊”可以退费(即整单退保),按照现金价值退费,但“VIP预约挂号服务、线上购药服务、线下门诊责任和住院责任”,这四项责任使用任一责任后,全部不得退保;针对投保100万、300万计划的客户,可以退费(即整单退保),按照现金价值退费。
(3)现金价值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a. 首次投保或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重新投保的: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25%);
如果保险经过天数>30天,现金价值=保险费×(1-25%)×[1-(保险经过天数-30) / (保险期间的天数-30)],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b. 上一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重新投保的:
现金价值=保险费×(1-25%)×(1-保险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11.该产品是在团险条款基础上包装的保障计划,我们依据的条款为《平安住院(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门诊急诊(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按照监管规定,团险保障计划可以灵活约定保障内容,若团险条款与保障计划不一致,以约定的保障计划内容为准。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投保须知、理赔须知、保障方案、门诊服务介绍手册及保险条款。

   

2.本人所提供的信息均属实,如有不实告知,贵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3.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本人提供给平安集团的信息、享受平安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条款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平安集团根据本条款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平安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本人授权平安集团,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本人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平安集团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本人的信息。

前述“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医疗健康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及其他与本人相关的信息。

为确保本人信息的安全,平安集团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本条款自本人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本条款所属合同或协议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条款所称“平安集团”是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作为其单一最大股东的公司,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主体。

注:您可〔致电客服热线(95511)〕取消或变更上述授权。

   

4.本人同意贵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