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本产品适用条款为《平安住院(普惠版)医疗保险条款》,报备文号平保健发〔2018〕226号,条款编码平安健康〔2018〕医疗保险054号;《平安个人(2017)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报备文号平保健发〔2019〕161号,条款编码平安健康〔2019〕疾病保险015号;《平安个人综合(2018)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报备文号平保健发〔2018〕98号,条款编码平安健康〔2018〕意外伤害保险038号;《平安i康保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报备文号平保健发〔2018〕222号 ,条款编码平安健康〔2018〕意外伤害保险052号 ;
2.医疗保险金赔付比例:如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参保,但就诊时未使用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则赔付比例为60%;其他情况下,该赔付比例为100%。
3.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意外医疗保险金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其他医疗保险金累计年免赔额1万元。
4.若被保人罹患恶性肿瘤,平安健康险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当累计报销额达到住院医疗保险金、指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上限后,平安健康险按照约定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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